一、債務人抵押與他人擔保競合
2011年,李某為購置一輛小轎車而想中國銀行簽訂貸款協(xié)議,由中國銀行授信李某12.5萬用于支付某汽車銷售商的貨款,合同約定將該小汽車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此外,中國銀行還與林某簽訂了擔保協(xié)議,約定由林某對李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中載明: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還存在其他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本債權人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后李某未及時還款,中國銀行遂起訴李某、林某,要求李某償還剩余款項8.5萬元人民幣,林某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 應該如何實現債權
本文認為,支持原告第一項訴請,駁回原告中國銀行的第二項訴請,理由是債務人李某以自己的汽車作為抵押并且進行了抵押登記,債權人應當先主張對汽車的抵押權,債權人直接跳過抵押權而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保證人不公平。
(一)中國銀行與李某約定的“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還存在其他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本債權人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條款不能違背債務人自行抵押與他人擔保競合下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段餀喾ā返谝话倨呤鶙l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北緱l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筆者只談前面的兩種:1、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系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約定實現。這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2、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因為,如果債權人先行使人的擔保,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還需要向最終的還債義務人——債務人進行追索。如果擔保權人先行使物的擔保,就可以避免保證人日后再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煩瑣,減少實現的成本和費用。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
(二)對于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是通過訴訟途經得到裁判確認還是通過申請執(zhí)行得到實現?《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然而該規(guī)定究屬何種程序學界和實踐中也存在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擔保物權的實行,擔保物權人原則上可以直接申請法院作出許可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第二種意見是該條規(guī)定的是“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而不是申請法院就抵押權的實行進行裁判。筆者認為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很好的解答,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專門規(guī)定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處理方式,簡單的說就是擔保權人可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法院依法作出相應的裁定。
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債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越來越具體和完善,在本案債務人提供了抵押擔保情形下,債權人應當首先就該抵押物權的實現與債務人進行協(xié)商或者向法院提出拍賣、變價的申請,未經此程序而直接請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而且一旦在保證人承擔責任后又將帶來后續(xù)追償的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