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誰來履行通知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雖然出讓人、受讓人均可為通知,在誠信社會中有利于債權正常的自由流轉,但當前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后,為確認受讓的真實性,債務人還要付出審查轉讓真實性的額外勞動,為克服當事人未獲債權轉讓向債務人為虛假、欺詐的轉讓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債務人清償于無效,保護債務人利益,實務中將通知義務加于出讓人較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之規(guī)定,實際采取的是出讓人通知的觀點。
二、債權轉讓采用何種通知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
但是為了防范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簽“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制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梢栽诋數孛襟w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zhèn)鶛噢D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采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函裝在信封里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里裝的是什么東西并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
以上是關于“債權轉讓誰來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債權轉讓采用何種通知方式”等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請律師幫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