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生夫妻債務的行為分類
(一)日常生活需要行為
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義對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據(jù)日常家事代理權,認定為夫妻行為,該行為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債務。具體地說,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須承擔法律后果,夫妻雙方對該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通過賦予夫妻雙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權,該代理權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義為之,也不必以明示為必要,這就使得繁多瑣碎的日常家事的處理十分簡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滿足,尤其是使夫妻為處置生活事務的成本大大節(jié)約,最終必將降低社會生活成本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
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現(xiàn)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tài),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不當然就認定為夫妻行為,應當按照表見代理,以保護善意第三人。
二、離婚夫妻債務的約定承擔方式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于夫妻債務,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承擔。離婚對債務的約定承擔方式:
(一)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zhí)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zhí)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zhí)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二)協(xié)議分擔
如協(xié)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
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xié)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
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
理由如下: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guī)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yōu)閭€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xié)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xiàn)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經自行協(xié)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fā)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以上就是產生夫妻債務的行為分類,離婚夫妻債務的約定承擔方式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