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人壽保險合同從最終的財產歸屬的角度來看,投保人享有合同處置權(包括退保的現金價值)和收益權(紅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險人享有生存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殘疾保險金、養(yǎng)老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且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包括現金價值、生存金、紅利收益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提出進行財產分割。
但是,因為保險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財產那樣進行簡單的分割,根據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幾種方法進行分割,比較可行:
(一)維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屬于同一人的,可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樣,由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按現金價值的一半作價補償對方。
(二)變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變更投保人,由變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險人)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補償給對方,使保單繼續(xù)有效。
(三)退保。如果無法達成協(xié)議,可將保單退保,以退保后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但損失較大,一般不作建議。
二、離婚時商業(yè)保險如何分割
(一)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yè)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二)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yè)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yǎng)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
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fā)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yǎng)老保險合同。
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后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
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
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xù)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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