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貸人為了取得借貸而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貸款人借貸的情況較多,但是應當注意,借貸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借貸的情況是否構(gòu)成無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只有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才構(gòu)成無效。國家利益應當理解為刑法、行政法這些公法所保護的利益。由此而言,欺詐、脅迫手段在不違反刑法、行政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損害的僅是私法利益。如果違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規(guī)定,國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則可以確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行為對民間資金的正常融通,對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chǎn)安全,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諧具有極大危害,故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行為人實施了此種行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以達到非法目的,采取空有其表而無其實的方法,避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訂立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例如,借貸人為了逃避償還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他人債務,惡意轉(zhuǎn)移資金,將現(xiàn)金借給第三人。雖然借貸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形成的是合同的借貸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企圖使債權(quán)人的合法債權(quán)不能得到實現(xiàn)。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稱之為“公序良俗”。當事人訂立的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結(jié)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或者以損害社會代共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都是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在法律、法規(guī)無明文規(guī)定,合同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原則確認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包括“我國社會生活的基礎(chǔ)、環(huán)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等。
二、民間借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jù)”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據(jù)過于簡單,如果發(fā)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以免留下后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jù)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guān)系存在。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guī)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shù),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3、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是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你必須向借貸人主張債權(quán),2年之后,法院對你的債權(quán)不予保護;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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