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地要一字不差
國際貿(mào)易地點是指債務人履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國際貿(mào)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點是裝運港交貨。裝運港也叫啟動港,在FOB(離岸價)條件下,由買方承擔簽訂的責任,支付運費,派船只按時到達約定的裝運港運貨。賣方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取得運輸單據(j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另一種普遍采用的履行地點是目的港交貨。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以及CFR(成本加運費)交貨條件下,是由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只運往特定的目的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向承運人支付運費。不同的目的港對賣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響。
由于價格術語決定了交貨條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貨條件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在FOB條件下多為買方在裝運港選擇上作文章,以欺詐賣方;在CIF和CFR條件下,多為買方在目的港的選擇上欺詐賣方。
案例:中國某公司曾與美國某客商簽訂了進口某貨物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在美國西部港口交貨。但我國公司開信用證時卻寫成了“美國港口交貨”,漏掉了“西部”兩字,美方接到信用證后,通知我方在美國東部某港口接貨,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該港接貨,結(jié)果多承擔了一筆運費支出。
二、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不能以內(nèi)陸城市為裝運港,否則合同無法履行。如己方公司處于昆明,采用海上運輸方式時,裝運港就不能寫成昆明,因為昆明不是沿海港口。如寫成昆明,由外方租船時(FOB條件),其船舶是無法開進昆明的;如由己方負責租船運輸(CIF或CFR條件),己方不能取得以昆明為裝運港的運輸單據(jù),從而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二)必須注意裝運港的選擇。按國際貿(mào)易的習慣作法,為便于賣方裝運,裝運港多由賣方提出,經(jīng)買方確認后確定。當我方為賣方時,我方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港口的吞吐能力、裝運條件及內(nèi)陸運輸?shù)?,選擇一個方便我方交貨的港口,以按時、順利地履行裝運義務。當我方是買方,對方是賣方,由對方提出裝運港時,我方應考慮航線、航程、運輸費用等多種因素決定是否接受。
在合同規(guī)定履行地點為目的港的情況下,在實際業(yè)務中,目的港多是買方接受貨物的地點。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的履行地點欺詐,都是由買方對賣方進行的。特別是同內(nèi)陸國家進行貿(mào)易時,一定要選擇我方能安排運輸?shù)母劭?,否則,我方將承擔內(nèi)陸或內(nèi)河運輸?shù)牟槐愫透甙旱馁M用,蒙受重大的損失。其次,要注意目的港的唯一性。中,我方為賣方并負責租船運輸時,必須注意同名港口這個問題。具體明確為哪個港口,如在合同中加“東”、“西”等字眼限定具體的港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引起欺詐、糾紛和損失。另外,有關單證上目的港的寫法應保持一致。國際貿(mào)易規(guī)則嚴格,特別是與信用證有關的單據(jù)一定要與信用證嚴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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