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具體理解
按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后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后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由于先為履行抗辯權系在對方履約能力變差,如自己先履約則有財產(chǎn)損失危險之時行使,故理論上稱為不安之抗辯權。先為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相當?shù)穆募s擔保而消滅,故又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本文用此稱)。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均要求對方不遲于自己履行。這兩種抗辯權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為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要求對方先履行,在對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約定,向后順延一定時間來履行義務。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債的擔保的區(qū)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xiàn)為不為給付,而其性質(zhì)和內(nèi)容上又有區(qū)別: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zhì),是從屬于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于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zhì),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xù)占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于物。
(三)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于何種原因而發(fā)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fā)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系即可。
(四)抗辯權是基于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xiàn)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shù)膿6麥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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