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的過程
具體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是要進行必要的準備的,沒有必要的準備行為,往往就無法執(zhí)行合同的具體義務。現代合同法的發(fā)展已充分注意到準備行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賦予合同當事人中止合同的權利。理論上通常將這一表述稱為英美法上的先期違約制度,但其從另一方面卻表明了立法者對合同履行的動態(tài)過程的重視。因此,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準備行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當然內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視這一階段。
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由以下三個階段組成的,這三個階段中任一行為的發(fā)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規(guī)范在這三個階段中有關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制度。它應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總體要求,確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體規(guī)則等等。具體表現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等,由此構成我國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中國合同法是將合同履行單獨作為一章的,這主要是強調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們重視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承認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每一個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過程,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的履行與合同的完全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過程,完全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結果。雖然,法律對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們卻不能把對履行的要求當作履行本身,因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主體的確定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于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于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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