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是否必須支付對價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因此,根據以上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債權轉讓合同具有無因性,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
二、債權轉讓的前提是什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yè)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guī)定。
(二)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xié)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三)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三、債權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二)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三)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xié)議。
(四)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五)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六)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xù)。
因此,債權轉讓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但是轉讓債權的時候,要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是不發(fā)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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