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中虛假陳述如何認定
實踐中對于怎樣認定當事人可能存在虛假陳述可以從“有無客觀證據(jù)證明其陳述虛假以及其自身陳述前后有無矛盾”入手。結合本案來看,對于原告虛假陳述的認定,主要抓住了庭審中原告對被告兩次還款的辯解陳述中無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且陳述前后矛盾,此外,被告又可以提供相互印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還款主張,所以可以認定本案原告存在虛假陳述。另外,實踐中一些合同糾紛、借貸糾紛,一方當事人私自修改或添加合同、借條內(nèi)容,據(jù)以進行和事實不相符的陳述影響案件事實查明,進而到達利己目的,對于此類虛假陳述可以對關鍵證據(jù)形式或內(nèi)容進行鑒定,在結合其他證據(jù)和當事人陳述,來判斷是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二、 虛假陳述應承擔什么責任
虛假陳述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保證書應當載明據(jù)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nèi)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中看出,我國法律還未具體明確虛假陳述所要承擔的責任內(nèi)容,所謂的處罰是訓誡、罰款、拘留還是僅就案件本身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對于一般的虛假陳述當事人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承擔其虛假陳述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如對其相關主張或反駁的事實不予認可;承擔因其虛假陳述所增加的訴訟成本,如律師費用、鑒定費用等。而對于在復雜、重大案件中進行虛假陳述,影響案件正常、有效審理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采取一些諸如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處罰方式。使不同程度的虛假陳述人接受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處罰。
法律賦予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享受權利必然要承擔義務,而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使得破壞“權利與義務平衡”的不法行為存在。因此,對虛假陳述克以責任才能真正落實真實陳述義務。而對虛假陳述責任設置上,應當本著行責一致原則,不能過輕而起不到應有作用,也不能過重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