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注意什么
(一)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歸還借款的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
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經歸還的,屬于對借款真實存在的自認。對該借款事實一般可直接予以確認。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經歸還的抗辯,屬于對權利消滅的主張,應由借款人對相應主張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并提供付款證據,而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應當優(yōu)先清償其他債務從而不能產生清償系爭借款效果的,屬于權利性主張,債權人應對此主張負舉證責任。
(二)借條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還款主體的認定
借貸行為屬合同行為,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對方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關鍵是要證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對象,這屬于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各案情況,結合證據加以判斷。
二、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怎么辦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借款人應作為被告。由于民間借貸中借款交付與否,直接影響借貸關系是否生效,而收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則往往可能是因為收款人是根據借款人的指示而導致的。如當事人對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宜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證明借款交付事實。如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為便于查清事實,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宜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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