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中有何法律風險
1、款用途的風險。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fā)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2、務人的身份風險。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3、款利息的風險。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guī)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4、款履行的風險。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fā)生借貸關系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5、訟時效的風險。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二、民間借貸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一)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fā)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二)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
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包括借款雙方的信息、借款目的和金額、還款期限以及利息利率等方面的內容,且其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三)利息約定明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fā)生矛盾的是利息。有關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的,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四)重視借款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一規(guī)定或者是礙于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已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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