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債是否受法律保護
林某跟別人一起打牌,幾輪下來,林某把身上的現(xiàn)金都輸光了,一旁沒有參與賭博的黃某見狀就很“仗義”地向林某陸陸續(xù)續(xù)地出借了12000元,林某于是向黃某出借了一張借條,約定在6個月內(nèi)歸還借款。2個月后林某向朋友徐某借款5000元用于歸還該筆賭債。之后,林某就一直沒有歸還借款。
(一)案例中黃某是否可以憑借條要林某歸還借款,為什么?
本案中,黃某明知林某借款是為了賭博,還將錢借給他,黃某與林某的借貸行為屬于無效的民間借貸行為。因此,黃某的借款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徐某知道林某借錢是為了還賭債,還借錢給他,這筆借款是否受法律保護呢?若徐某不知道林某借錢的目的,該筆借款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根據(jù)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以下簡稱“最新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徐某明知林某借錢是為了還賭債,還借錢給他,那么這筆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若徐某不知道林某借錢的目的是用于歸還賭債,則該借款合同有效,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案例中,林某給黃某出具的借條約定是6個月歸還借款,若該筆借款是合法的,6個月后,林某沒有歸還,黃某應該怎么做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呢?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本案中,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作為出借人的黃某應該在借款期限屆滿后2年內(nèi)向林某催要欠款。若黃某未在該期間向林某催要欠款,會導致其喪失了勝訴權(quán)。
二、哪些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jù)“最新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下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一)套取金融機構(gòu)信貸資金又高利轉(zhuǎn)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zhuǎn)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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