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申報應注意的問題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企業(yè)破產法》第9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此規(guī)定應當解釋為,逾期未申報的債權人失去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shù)馁Y格。但是,他的民事權利并不因此消滅。在三種情況下,他還可以行使權利:
(一)破產程序因債務人具備《企業(yè)破產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協(xié)議清償債務)而終結;
(二)債務人具備《企業(yè)破產法》第3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門資助清償債務或者取得擔保),不予宣告破產,破產程序終結;
(三)該債權可以在破產程序之外向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清償。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方式有: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shù)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shù)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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