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年利率36%的利息轉(zhuǎn)本金
2014年4月28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幣十萬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在借條上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但口頭約定月利率為3%。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按月利率3%結(jié)算了利息,被告支付了原告21000千元利息,剩余15000元尚未支付。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將尚未支付的15000元轉(zhuǎn)為借款本金并在原借條下方立下借據(jù)。2015年12月,被告陳某償還了原告唐某借款本金10000萬。爾后,被告陳某以無錢為由拒不還款。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二、 約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被告陳某2014年的借款十萬元,沒有爭議。但對2015年利息轉(zhuǎn)為本金的15000元是否應獲法律支持產(chǎn)生了激烈的討論。具體觀點如下:
有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約定的利息屬于高利貸的范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不予支持。
有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利息轉(zhuǎn)本金的約定是新的借貸關系,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新的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利息轉(zhuǎn)本金的15000元于法有據(jù),應與支持。
本文認為,對于利息轉(zhuǎn)本金部分,前期借款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借條后法律予以支持,可以轉(zhuǎn)為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記入后期借款本金。
(一)關于高利貸的定義及其特點
所謂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即構(gòu)成高利貸。其具有如下特點:(1)利率高,期限短。高利貸的利率是遠遠高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并且借款人一般是出于應急的目的借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內(nèi),少則幾個月。(2)規(guī)模大,影響范圍廣。正常的民間借貸一般規(guī)模較小,通常是出于血緣、親緣因素的考慮,只針對個別人或個別單位放貸,放貸對象具有特定性,所以影響不大;而高利放貸的規(guī)模較大,往往面向不特定群體,而且同一關系雙方在一筆款項沒有結(jié)清之前,又可能有新的借貸發(fā)生,進行多次多筆借貸,規(guī)模大,影響范圍廣。(3)許多資金使用違法。很多高利貸款的資金是生產(chǎn)或生活所需資金,具有合法的用途,但是,也有許多高利放貸的資金被違法使用,涉黑、涉毒、涉賭等。(4)以合法方式遮掩不正當目的。高利放貸者不僅僅依靠暴力催收債務,他們也會借助法律途徑,用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其中將利息轉(zhuǎn)為本金最為常見。
(二)民間借貸與高利貸的界限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即為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
(三)民間借貸中利息轉(zhuǎn)本金法律效力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民間借貸中利息轉(zhuǎn)本金如想獲得法律支持應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二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低于不超過年利率24%;三是對利息轉(zhuǎn)本金部分重新出具了債權(quán)憑證。不能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利息轉(zhuǎn)本金,法律不予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