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分居夫妻一方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來損害另一方利益,法院不應僅依據收條來判斷款項是否已清償,而應結合庭審查明的情況及其他間接證據,進一步審查還款事實是否真實存在,運用舉證責任的分配,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做出合理判斷,該類案件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考量:
1、債務人是否有其他間接證據證明借款已清償。一般來說,收條具有較強證明力,在普通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與收款人一致,若無相反證據推翻,可證明借款已清償。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出借款項,而另一方出具收條,出借人與收款人并不一致,借款人還款時,出借人沒有在交付現場,所以出借一方對款項是否清償提出異議存在其合理性,收條并不能單獨作為借款已經清償的證據,根據《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故債務人應舉證證明款項的實際還款,如銀行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來對收款的證明力予以補強。
2、債務人主觀是否善意及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痘橐龇ń忉專ㄒ唬返?7條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庇捎诜蚱奚矸菁瓣P系的特殊性,其感情狀態(tài)或者內部約定一般難以為外界所知,對于不知夫妻處于分居狀態(tài)的債務人,將借款還于夫妻任意一方,無須另行通知另一方或要求收回借條,該規(guī)定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但若債務人明知夫妻處于分居狀態(tài),雙方的財產處于相對獨立的狀態(tài),此時依據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及社會經驗,更應盡審慎注意義務,在還款后,及時通知夫妻中的出借一方,或者要求收回借條。如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則無法使法官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對款項的清償形成內心確信。
3、夫妻離婚時該筆借款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此類民間借貸案件易牽涉夫妻離婚后財產的分割問題,若借款人能夠證明該筆借款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則印證了借款的清償事實,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分居夫妻的出借一方往往對于還款毫不知情,離婚時也并未對該筆借款進行分割。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若債務人所提供的包括收條但不僅僅是收條的證據能充分證明清償事實且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此時法院應當對收條效力予以確認,判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出借一方則可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從而保障自身的權益。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向處于分居狀態(tài)的夫妻一方償還借款能否視為民間借貸債務的清償有所了解。若是您還有什么疑問,建議您向專業(yè)的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