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
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二、未約定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法條只是對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做出的一般管轄規(guī)定,由于民間借貸糾紛具有一定特殊性,若對民間借貸糾紛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可能會給出借方帶來不便,故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是極為必要的。
三、合同履行地可以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可以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睂嵺`中對于如何確定“接受貨幣的一方”,要根據(jù)借款合同的性質(zhì)來判定,下文將對如何確定“接受貨幣一方”進行解讀。
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還款時接收貨幣一方為出借人所在地,可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案例索引: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5)泰中民四轄終字第00015號
案情簡介:夏某某、馬某(借款人)因與勾某某、唐某(出借人)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興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興安民初字第0460號民事裁定,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一審中,夏某某、馬某提出管轄權異議,其理由為:一、夏某某、馬某的住所地、戶籍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均在泰州市海陵區(qū)。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為泰州市海陵區(q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是泰州市海陵區(qū)。綜上,興化市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夏某某向唐某某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條,雙方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借款時對合同履行地有明確約定。雙方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故還款時接收貨幣一方勾某某、唐某(出借人)的所在地興化市為合同履行地。興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律師解讀
所謂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xiàn)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奔次覈F(xiàn)行合同法將借款交付時間確定為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的時間。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那么合同成立后出借人便無相應義務,只有借款人存在償還借款的義務。故民間借貸糾紛發(fā)生后,因為僅有借款人一方負有還款義務,那么接受貨幣的一方必然為出借人所在地。因此,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還款時出借人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除自然人之間以外的民間借貸合同為雙務合同,如出借人起訴借款人還款時可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案例索引: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6)甘05民轄終2號
案情簡介:甘肅宏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蘭州華海信達投資管理中心、王某某(借款人)因與何某某、湯某(出借人)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麥民三初字第463-1號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甘肅宏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蘭州華海信達投資管理中心、王某某上訴認為,本案各上訴人住所地均在蘭州市安寧區(qū),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也在蘭州市,本案應由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院認為,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雙方分別應承擔借出款項與償還款項的義務,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先后關系的不同,“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依次為借款人所在地和出借人所在地。本案中,何某某的訴訟請求為償還借款,何某某作為出借人其住所地為天水市麥積區(qū),故天水市麥積區(qū)應為本案“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亦有管轄權,故上訴人甘肅宏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蘭州華海信達投資管理中心、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律師解讀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惫首匀蝗酥g以外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合同生效后,出借方負有出借借款的義務,此時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人履行了借款義務后,那么借款人負有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此時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出借人。實踐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常常是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償還借款,因此合同履行地常常為出借人所在地。
法律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jié)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nbsp;
通過以上介紹,相信您對“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管轄問題的裁判規(guī)則”相關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如果您還有所疑問,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來幫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