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地的確定規(guī)則】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解析
回顧法條即可。
實踐中,一些觀點對 “接受貨幣一方” 往往會縮限理解為借款人一方,進而認為該條應作出借地即借款交付地理解,該理解也與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一致,那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立法規(guī)定是接受貨幣而不是出借或歸還?!敖邮堋?一詞對于債權債務而言為中性,沒有權利感,因此在不同的語境中就會包涵了出借與歸還兩種行為:對于尚未出借的相對方借款人而言,其如果向法院請求出借人按約出借,則應當以借款人所在地為接受貨幣所在地;對于已經(jīng)出借的出借人而言,其如果向法院請求借款人歸還,則應當以出借人所在地作為接受貨幣所在地。
關聯(lián)法條
《合同法》第62條第1款第3項: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p>
《民事訴訟法》第23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第2款: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jié)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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