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前個人債務能否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理論與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前一方舉債系債人的個人行為,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債務人配偶并不知曉,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將使婚姻關系具有不可預見性,對債務人配偶保護不力。而且,債權人出借款項時債務人尚未結婚,因此債權人系基于對債務人個人資信的信任而出借款項,是雙方相互選擇、相互信任的結果,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預見將來償還款項的是債務人,如將此種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既突破了合同相對性,也大大超出了債權人出借款項時的心理預期,有過度保護債權人利益之嫌。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婚前舉債是個人行為,但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婚前舉債是為了婚后生活目的,如購買婚房、置辦結婚用品,如此時仍認定為個人債務,對債務人不公平。而且,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雖為婚前舉債,但如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條件,婚前個人債務可以有條件的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債權人而言,雖然其系將款項給債務人個人,但客觀上款項如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讓夫妻共同償還也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債務配偶并無不公平,對債權人的債權即使多一層保護,也并非過分,況且此種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婚前個人舉債絕大多數(shù)仍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婚前個人因民間借貸形成的借款能否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有所了解。若是您還有什么疑問,建議您向?qū)I(yè)的律師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