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借宿洗澡觸電身亡
花季少女借宿休閑驛站,晚上在衛(wèi)生間用熱水器洗澡時觸電身亡,其父母將休閑驛站經營者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營者朱女士應賠償羅先生夫婦人身損害賠償款31萬余元。
2008年年底,羅先生夫婦18歲的養(yǎng)女小羅,從江西老家來到上海南匯打工,經小姐妹介紹,借宿于位于原南匯區(qū)惠南鎮(zhèn)某休閑驛站。2009年1月3日晚上,小羅在休閑驛站的衛(wèi)生間內用熱水器洗澡時死亡。而該熱水器連線遠端插頭插入拖線板內,拖線板插孔呈黃色燒焦狀改變。
事發(fā)后,經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法醫(yī)學鑒定,認定“小羅之死因可排除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其死因符合電擊”。經查,涉案休閑驛站未經注冊登記,由朱女士實際經營。當?shù)毓才沙鏊捅景纲r償事宜召集羅先生夫婦和朱女士協(xié)商,終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成。
2009年3月26日,羅先生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朱女士賠償損失。
賓館需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失去愛女的羅先生夫婦訴稱,女兒小羅在朱女士經營的休閑驛站內洗澡時觸電身亡,架設和安裝室內的電線、電器設備有問題,朱女士未盡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小羅的死亡負全部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朱女士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1萬余元。而朱女士經法院公告?zhèn)鲉荆瑳]有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事住宿、娛樂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未確保經營場所的設施、設備符合通常的安全使用要求,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以合乎情理方式進入該經營場所的人員遭受人身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朱女士經營管理涉案休閑驛站,提供的熱水器、拖線板等配套設施、設備未達到通常的安全使用標準,致借宿在此的羅先生夫婦的女兒在洗澡時觸電身亡,故朱女士應對小羅死亡所致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