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幫人照顧魚塘
王某承包村里的魚塘,經(jīng)過精心飼養(yǎng),收成看好。就在魚出塘上市之際,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兩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魚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并組織人員將魚打撈上市出賣,獲得收益4萬元,其中,應向村里上繳1萬元,李某組織人員打撈出賣魚所花費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共計2000元。現(xiàn)李某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
能否收取合理費用
李某主動幫王某照顧魚塘的行為構成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民法中對無因管理的定義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那么,無因管理可以收取費用嗎?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笨梢钥闯?,法律規(guī)定管理人有權要求從其無因管理行為中獲利的人支付必要的費用,何為必要的費用呢,本案中,李某組織人員打撈魚和賣魚所花費的勞務費和其他必要費用2000元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必要費用”,實施無因管理的行為人是基于幫助他人而進行的作為,其目的不是從該行為中獲利,但法律保證其不因該行為而受到損失。因此,僅支持其獲得2000元必要費用的要求,對其要求的2.8萬元額外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