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后沒人還錢
近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遺產(chǎn)占有人寧安父子向債權人史靜返還死者寧國東生前借款23萬,并給付利息。
2004年11月,來哈打工的寧國東為朋友張良擔保,向親戚史靜借20萬元。因?qū)巼鴸|一向誠實肯干,史靜很信任他,便同意借款。史靜由于當時現(xiàn)金不足,就讓在外做生意的丈夫幫忙籌集了18萬元,然后將18萬元錢匯入了當日以寧國東的名義在銀行開立的帳戶。然后,史靜又從自己的存折上將2萬元取出交給給張良。張良拿到20萬后,為史靜出具了借條。
2004年12月份,史靜的丈夫從外地通過寧國東的帳戶給史靜匯了3.2萬元。又過了幾天,張良也把借的錢還給了寧國東。寧國東將還款存入了其名下的存折后,將存折交給了史靜。
2005年3月初,寧國東想兌一家歌廳,由于沒錢便又找到史靜向其借錢,史靜從家中將存折拿來。由于歌廳未兌成,史靜便將存折放在自己經(jīng)營的飯店辦公室抽屜里。然而史靜萬萬沒想到的是,3月17日,寧國東因車禍不幸死亡。3月18日,寧國東的哥哥寧國臣就來到史靜的辦公室,將史靜放在抽屜里的存折拿走,并聲稱這是弟弟的遺產(chǎn)。史靜找到寧國臣和其父親寧安,商量還存款事宜,但寧安父子堅持不還,并于同日持身份證將寧國東存折上的存款23萬元及利息全部取出,并轉(zhuǎn)存至寧安名下。
借款人死后找誰討債
2005年4月初,史靜見協(xié)商無效,便將寧安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返還存款及其利息。
法院在審理中確認了上述事實后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爭議的存款23萬元,雖存于寧國東名下,但是史靜將存款借給寧國東兌歌廳,在歌廳沒有兌成的情況下,此存款仍存于寧國東的名下,屬借貸關系?,F(xiàn)債務人已死亡,該債務應由債務人的遺產(chǎn)償還。因?qū)巼鴸|的死亡而產(chǎn)生的繼承,雖有其他繼承人,但是寧安父子實際占有死者的遺產(chǎn),誰占有遺產(chǎn)就應由誰予以償還。據(jù)此,法院判決寧安父子給付史靜23萬元,并按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給付利息;寧安父子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