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Business-to-Customer)商業(yè)模式——中文簡稱為“商對客”,突破了傳統(tǒng)的買賣交易格局,將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以電子化形式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完成,并借助現(xiàn)代物流和支付模式履行合同。上述交易過程涉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為第三方平臺)、利用第三方平臺的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電商)、消費者,以及物流商和支付平臺等多方主體,權利義務結構較為復雜。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第三方平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需認真探討?
一、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2013年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4條以列舉式方式明確了第三方交易平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三種情形,包括:1、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電商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2、第三方平臺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3、第三方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電商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的實踐特點
1、消費者大多選擇起訴第三方平臺。因B2C交易的高度電子化,消費者處于交易信息的弱勢方,往往無法知曉買賣合同相對方的具體信息,因此數(shù)消費者大多依據(jù)第三方平臺就貨物品質等事項的承諾,要求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即使第三方平臺當庭披露了電商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消費者仍傾向于要求第三方平臺承擔合同責任,使得第三方平臺成為“被告專業(yè)戶”。
2、消費者大多要求第三方平臺承擔合同責任,起訴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例較少。究其原因,我們認為,舉證證明第三方平臺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難度大,即消費者需要舉證證明第三方平臺存在與電商通謀售假的行為,或違反了相應的審核、告知等法定義務。
3、第三方平臺的經營者與所有者不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多判決二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現(xiàn)實中,B2C交易的第三方平臺關聯(lián)公司眾多,例如,當當網網站的所有者為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而經營者為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審理中,第三方平臺不僅將民事責任推向實際供貨的電商,平臺網站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也相互推諉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大多會判令兩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理解析
從法理分析的角度,第三方平臺就B2C交易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其中合同責任為擔保責任,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補充責任,分析如下:
關于擔保責任。一方面,第三方平臺就網購交易作出的“假貨賠償、先行賠付”等承諾,應認定為產品瑕疵擔保的意思表示,應就此承擔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在高度電子化的網購交易中,第三方平臺作為中間方,收取電商的服務費后為電商提供產品信息展示平臺,屬于交易信息的優(yōu)勢占有方,其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關于產品責任。即要求第三方平臺與電商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第三方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電商利用其平臺售假,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但未采取必要預防措施、履行告知義務的,其主觀的過錯、客觀的不作為,與消費者權益損害的因果關系,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三方平臺與電商屬于同等地位的侵權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關于補充責任。在排除共謀售假的情況下,第三方平臺仍應承擔類似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即第三方平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預防措施和告知義務的,電商應首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方平臺應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發(fā)生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四、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的司法應對
雖然《消法》對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我們認為,《消法》的現(xiàn)行規(guī)定仍存在如下不足:
1、關于合同責任,一是《消法》44條僅規(guī)定“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其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未對承諾的責任性質予以明確,導致實踐中對“承諾”的理解存在爭議,有人認為該承諾可解釋為“債的加入”,即第三方平臺選擇成為合同相對方承擔責任,還有人認為該承諾系第三方平臺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二是該條款的列舉式規(guī)定限制了第三方平臺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在缺乏承諾或對承諾的解釋存在較大爭議時,第三方平臺承擔合同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
2、關于侵權責任,《消法》44條僅規(guī)定了通謀售假時的產品責任,即第三方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電商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時的連帶賠償責任,沒有規(guī)定第三方平臺在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預防措施和告知義務時的補充責任,且對責任比例劃分以及劃分的標準未予明確規(guī)定。
3、對第三方平臺的責任抗辯事由缺乏規(guī)定。第三方在B2C交易中承擔過重的民事責任,不利于B2C交易模式的快速健康發(fā)展,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確第三方平臺的責任抗辯事由,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就此語焉不詳。
對于上述問題,我們認為:一方面應該積極建議相關部門出臺立法或司法解釋,就B2C交易中涉第三方平臺民事責任的內容加以明確,例如,明確規(guī)定第三方平臺的擔保責任,以防止第三方平臺對承諾行為的規(guī)避;對于電商售假導致消費者選擇主張侵權責任的,應明確第三方平臺承擔補充責任及與電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明確責任比例劃分的標準等;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實踐中,靈活運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有關規(guī)則予以合理的類推適用,綜合利用相關法律原則,如“合同相對方的善意保護”等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例如,我院在審理當當網等公司的案件中,并未區(qū)分當當網網站的所有者、經營者,而是著眼于消費者作為善意相對方對第三方平臺的信賴,要求涉第三方平臺的關聯(lián)公司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