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訴訟糾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原告怎樣舉證證明軟件的權屬?
一、權利主體資格的認定
(一)注冊證明
在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中,原告一般為軟件的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授權的發(fā)行人)。如果是前者作為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則軟件著作權人應當舉證證明其為適格的主體,證據一般為該軟件的注冊證明,依各國通例,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便產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權無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記、注冊或其他任何類似的程序為前提,但為訴訟起見,提供著作權來源國的登記或注冊證明或出版物以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無疑為較便捷的途徑。
如果是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則其應提供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權訴訟的資格做了明確約定,被許可人可以按約定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一般而言,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取得訟爭軟件的著作權人明確授權的情形下或訟爭軟件的著作權人明確放棄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證與認證要求
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權證明為域外形成的,為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11條1款對域外形成的證據要求,該著作權證明還必須經過權利來源國的公證機關或公證人的公證及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
(三)《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雙邊協(xié)議
作為著作權人的外國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該軟件著作權在本國或第三國的注冊證明書的同時,應確保其著作權的來源國與中國均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與中國有雙邊協(xié)議,若兩國均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則根據其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國的法律為其著作權提供的保護,即與中國的著作權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雙邊協(xié)議中,約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則也可以受中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侵權證據的搜集
在軟件著作權侵權訴訟中,侵權證據的收集與提供是一個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由于侵權人使用侵權軟件的隱秘性與封閉性,以及軟件本身易刪除的特性,所以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獨立收集侵權證據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他們經常借助公證機構、法院或行政機關來調查或收集證據,所以原告提供的證據通常為公證的證據、法院訴前或訴訟中保全的證據或行政機關(如版權局)現場檢查記錄。盡管取證的成本比較高,但是這些證據的效力在形式上通常高于原告自己獨立收集的證據。
三、實際損失與合理開支
(一)實際損失
在訴訟中,原告通常把涉訴軟件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實際損失,被告的抗辯一般為市場價格并非實際的購買價格,其中的優(yōu)惠部分應當排除的實際損失之外。法院在認證實際損失通常以市場價格為基準,但是如果其認為某軟件的定價過高時,其可以參照同類型軟件的市場價格,作出適當的調整。
(二)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p>
由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合理開支必須是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此其一;其二,合理開支除包括合理的調查取證費用外,還涵蓋律師費用,但是律師費用是否被法院所支持,首先取決于該費用是否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內,若當事人無此請求,則法院斷然不會行使其裁量權來擴大合理開支的范圍,若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其合理開支,則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案情及國家有關部門對律師費用的規(guī)定來作出裁定。
四、侵權之主觀因素的考量
在確定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時,法庭會綜合侵權人使用侵權軟件的商業(yè)目的、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tài)、侵權方式及后果等因素,而后確定賠償數額。在所列舉的幾項考量因素中,法庭在界定是否為“商業(yè)目的或商業(yè)性使用”時,遵循的是“用于經營并獲取利益”的原則,若將侵權軟件用于經營并獲取利益,顯然使用目的為商業(yè)性的,但是若實際用于經營但無法確定是否獲利,則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了。
關于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tài)則較容易認定,一般而言,只要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并使用即可推定為侵權行為為“故意的”,若受到著作權人或行政機關的警告或處罰后繼續(xù)使用,其侵權的故意將十分明顯,這時,法官將極可能支持原告提出的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