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痹摋l在認定侵權方面確定了全面覆蓋原則,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么實踐中怎樣理解和運用該規(guī)則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加以說明。
案例:原告訴稱,原告歐陽某于2006年5月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一項關于“軟織布及標牌的制作方法”的發(fā)明專利,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1、一種軟織布標牌,包括作為基料的軟織布,…,涂料層,…,涂料比為…。2、制作的步驟為…。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大連某塑料制品公司在市場銷售柔性塑裝包裝袋,其所實施的技術方案包括了原告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6萬元。被告辯稱,其產(chǎn)品不具備原告產(chǎn)品的全部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大連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定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起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對于被控侵權涂料成分與專利涂料成分相同,步驟相同,但產(chǎn)品不同、涂料比例不同等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法律適用問題。即,如何認定制造方法是否相同及方法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否必然包含產(chǎn)品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質而言之,上述問題的核心是如何確定方法專利權保護范圍。
確定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律規(guī)定應以權利要求書文本為依據(jù)?!秾@ā返?9條規(guī)定第1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秾@▽嵤┘殑t》第21條規(guī)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條至第7條,更詳盡闡述了上述內(nèi)容??梢?,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征都是對保護范圍的限制,當用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與侵權對象所實現(xiàn)的技術特征相比較時,專利技術方案中的每一個必要特征都要予以考慮。
就本案而言,如下問題應以考慮:
第一,方法專利的特征判斷不可能脫離產(chǎn)品特征而獨立進行,對于此類專利侵權的侵權判斷原則是:假設僅構成侵犯產(chǎn)品專利,則該產(chǎn)品的制造方法不一定侵犯了案涉的方法專利;但若不侵犯產(chǎn)品專利,則其制造方法對方法專利一定不構成侵權。 因此,本案被訴制造方法不應對方法專利構成侵權。
第二,從涉案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來看,其不僅說明了是新產(chǎn)品的制造方法,還載明制造步驟及涂層配比,從而更明確地說明了技術特征不僅包括步驟,還包括涂層比例。故此,原告僅依靠制作步驟、涂料成分基本相同來主張構成侵權,違背了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
第三,從權利要求的表述來看,本案方法專利明確限定了相關涂層的配比范圍,是一項封閉式權利要求。如果采取等同原則,將擴大專利權人在申請時請求保護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調整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宗旨。因此,原告要求運用等同原則,將其專利保護范圍擴張至超出其明確限定的配比范圍的方法,顯然違背專利制度的宗旨。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專利侵權判定標準的全面覆蓋原則是被訴侵權技術的全部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的技術特征的完全覆蓋,否則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