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侵權中可能涉及侵犯計算機軟件商業(yè)秘密行為。在實務中,針對軟件的侵權現(xiàn)象不僅僅會涉及到著作權法律問題,更多的也涉及侵犯商業(yè)秘密的問題。這樣,我們在針對性的軟件侵權維權行動中就可以酌情進行利用和選擇維權方式。
侵害計算機軟件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形式: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軟件技術秘密。此類行為主要包括以盜竊、賄賂、虛假陳述、利誘、脅迫或者其他的不正當手段將在權利人保密控制之下的軟件技術秘密據(jù)為己有。筆者認為對此種行為的禁止是遏制侵害軟件技術秘密現(xiàn)象的根 本,應該受到更多的重視。 關于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的反向編譯是否屬于不正當手段的問題,各國學者已經基本達成一致的看法,即反向編譯不被認為是不正當手段。對于獨立開發(fā)的恰巧與他人軟件相同或近似的軟件,也是 如此。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軟件技術秘密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軟件技術秘密是受到禁止的,同樣侵權行為人將如此獲得的軟件技術秘密再傳播給他人,或者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都是被禁止的。
(3)、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合法處于其控制下的軟件技術秘密 掌握軟件技術秘密的人違反了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或不顧權利人的保密要求,擅自將其所知悉的軟件技術秘密透露給他人,或者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都屬于侵犯軟件商業(yè) 秘密權的行為,應該受到嚴厲的打擊。
(4)、第三人惡意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軟件技術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侵權人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軟件技術秘密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該軟件技術秘密,或者進行披露的行為,都是對軟件商業(yè)秘密權的侵犯。
法律上規(guī)定的軟件著作權侵權形式具體體現(xiàn)如下:
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了10種軟件侵權行為的存在形式,分別涉及對軟件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講,軟件侵權行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為己有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xiàn)是采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并發(fā)表或者登記。
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yè)利潤, 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jù),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yè)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tǒng)中安 裝和應用他人軟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件并進行市場推廣,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jù),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件以及系統(tǒng)軟件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 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件或軟件,未經授權在其硬件中預裝軟件或者在銷售系統(tǒng)軟件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件。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jù),未經授權將他人軟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件開發(fā)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 名稱對外發(fā)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理解和掌握了針對軟件商業(yè)秘密侵權的行為就能更好的選擇軟件侵權維權的方式,單純以軟件著作權或者以商業(yè)秘密侵權的角度規(guī)劃訴訟路徑,亦可通過軟件著作權和商業(yè)秘密交叉的角度去實施維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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