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在社會經濟領域的普及,人民法院受理的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筆者認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存在以下四個難點:
一是對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權利人主張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被告的計算機系統(tǒng)中裝有何種軟件,一般只有進入該系統(tǒng)才能探知,而被告根本不可能同意權利人進入自己的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查證。如果權利人不經被告同意侵入其系統(tǒng)進行查探,則構成非法取證,不但證據不能被采信,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確定權利人承擔何種程度的舉證義務,成為法院面臨的一個難題。
二是對侵權事實的認定難。由于權利人無法進入被告的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查探,其只能在當地的公證處,采用微軟Telnet軟件訪問被告外網服務器的方式,將從被告的服務器反饋回的軟件歡迎信息的代碼網頁截屏公證,作為被告侵權的唯一證據進行提供。而被告往往以自己為了防止服務器被黑客攻擊,修改了相關軟件歡迎信息為由進行辯解,否認自己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這讓法院對侵權事實的認定變得非常困難。
三是最終用戶的責任問題認定難。有些被告的網站是其委托第三人開發(fā)和維護的,網站的所有軟件都由委托人(第三方)負責安裝使用。而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知曉其網站所用軟件是侵權復制品,也是法院面臨的一個難題。
四是確定賠償金額難。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的確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酌定50萬元以下這幾種賠償方式的先后順序確定。實踐中,權利人很少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只有由法院在50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中酌情確定,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容易造成類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決”結果的出現。
對此,筆者建議:由于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涉及到許多計算機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故應加強對審理此類案件法官的相關培訓,提高他們對相關證據的審查能力,以確保案件能得到正確處理。此外,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各地法院受案數量眾多,對上述案件中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證據證明效力大小問題、最終用戶對其網站應承擔何種程度的審查義務等問題,最好由最高法院專門出臺一個批復,以使此類案件的裁判尺度能得到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