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轉讓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因此,上述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于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商標案件,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訴因來確定管轄法院。
二、轉讓注冊商標有何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大量的轉讓注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注冊的。
(一)轉讓注冊商標,需要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xù),經商標局核準后,轉讓注冊方能生效。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這種私自轉讓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二)商標權轉讓在合同生效后,轉讓人在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再在與受讓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已轉讓的商標,否則就是侵犯了受讓人的商標權。轉讓人如果要繼續(xù)使用,必須與受讓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取得受讓人的授權。
所以,商標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這是為了防止出現(xiàn)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xiàn)象和消費者的誤認。
(三)注冊商標的轉讓登載在商標公告之日為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受讓后的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日起至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之日。
(四)合同應當具備法定的必備條款。商標權轉讓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簽約日期和地點等;商標名稱、圖案,國別、注冊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名稱;已有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狀況;價格和支付辦法;受讓人保證商品質量的約定;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條件及程序; 違約責任;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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