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或技術轉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
當事人在訂立技術開發(fā)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當盡可能明確技術開發(fā)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標的的具體內容、提交形式和具體技術要求,即標的技術是什么表現形式、其工業(yè)化程度如何以及包括哪些內容等事項,以免在驗收技術成果時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標的技術,即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或技術轉讓成果的具體內容(如技術指標)、提交形式和檢測方式或驗收標準等,當合同當事人對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產生爭議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或自行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對“技術開發(fā)成果或技術轉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技術鑒定。
2、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或技術轉讓成果是否具備實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技術合同中對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或技術轉讓成果的具體內容、提交形式和檢測方式或驗收標準等作出明確的約定,當合同當事人對標的技術成果產生爭議時,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就“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或技術轉讓成果是否具備實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進行技術鑒定。
3、技術開發(fā)失敗是被告違約所致,還是技術開發(fā)的風險責任所致。
這既是一個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技術問題。技術開發(fā)合同的風險責任,是指在履行技術開發(fā)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工作失敗或者部分失敗,對所產生的損失,應由技術開發(fā)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承擔或者合理分擔的一種責任。在審判中,當一方當事人提出風險責任的抗辯時,就涉及到對風險責任的確認問題。風險責任的認定,必然涉及到對技術的論證問題,需要由專家進行鑒定。
4、技術資料的提交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技術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可靠,直接關系到受讓方能否順利實施轉讓的技術。因此,技術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應當提交的有關技術資料,以確保受讓方按照轉讓方提交的技術資料生產出合格的產品。如果受讓方認為轉讓方實際提交的技術資料與合同中約定應當提交的技術資料不符,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張,或請求法院委托鑒定,以追究轉讓方提交技術資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