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天津亞諾天時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天津報業(yè)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動動網APP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新媒體公司為亞諾天時公司經營的“動a動”網站(網站域名為dongadong.com)設計、制作、開發(fā)手機移動終端APP軟件。新媒體公司開發(fā)的涉案APP軟件應具有“資訊發(fā)布”“體育場館預訂”及“互動聊天”功能,并能實現與亞諾天時公司涉案網站的對接。雙方約定的涉案軟件開發(fā)期限結束后,新媒體公司未能交付該軟件。對此,新媒體公司向亞諾天時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其承擔全部責任,并在雙方約定的寬限期內向亞諾天時公司交付該涉案軟件的簡化版進行補救。
法院認為,針對涉案軟件簡化版的交付問題,因新媒體公司無法證實其提交的網上聊天記錄及電子郵箱網絡截圖等證據的真實性,故對新媒體公司相關的抗辯理由不能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涉案軟件開發(fā)合同解除,新媒體公司返回亞諾天時公司預付的軟件開發(fā)費用9.7萬余元并支付相應的違約損失費用7.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涉及APP軟件開發(fā)的網絡技術合同糾紛。自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后,該類合同糾紛案件逐步增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多為網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博客等電子數據,對該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本案被告就涉案軟件簡化版交付問題,僅提供了網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網絡截圖的打印件,未能提供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相關信息,無法證明上述打印件內容的真實性,故法院不能支持其抗辯理由。本案的審判,對相關企業(yè)維權過程中收集和保存電子數據具有一定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