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 19 條之規(guī)定,著作權侵權糾紛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后,當事人須繳納訴訟費用,提交證據(jù);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原告主體適格的說明
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即原告是否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及時讓其退出訴訟。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其中的關鍵,是認定起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以最常見的著作權合同糾紛和著作權侵權糾紛為例,分析如下:
(一)著作權合同糾紛
原告必須是著作權合同的主體,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合同之訴。這里說的著作權合同,可以是著作權轉讓合同,也可以是著作權許可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可以是雙方以簽字蓋章方式簽訂的規(guī)范合同,也可以是通過電子郵件、QQ 聊天記錄乃至微信來往達成的合意。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
原告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人,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這個問題的解析上,著作權侵權案件比合同案件復雜得多,具體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權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但是,作者與著作權人身份發(fā)生背離的情形也不少見。在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權侵權發(fā)生,作者無權起訴。比如:
(1)委托作品、職務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委托人或者作者所在單位享有權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權人。
(2)著作權轉讓。著作權人依法轉讓著作權后,其著作權依法由受讓著作權的人享有。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轉讓前,則由原著作權人起訴;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轉讓后,則由受讓人起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未轉讓著作權、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的情形。大陸法系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訴權是派生于實體權利的,不轉讓實體權利,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是無效的。
(3)著作權許可使用。根據(jù)許可使用的類型不同,有權起訴人的身份相應不同。
《商標司法解釋》第3 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40 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3類:①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②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③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4 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53 條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雖然《著作權司法解釋》中沒有類似規(guī)定,但《反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關于商業(yè)秘密部分有類似規(guī)定,可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yè)秘密在許可使用上的原理是共通的。著作權糾紛訴訟司法實踐中,對許可使用的把握參照適用《商標司法解釋》第3 條、第4 條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著作權許可使用通常出現(xiàn)在影視作品版權貿(mào)易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①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部分共有人對外許可使用的情形下,被許可使用人能否合法繼受權利,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chǎn)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 條規(guī)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涉及爭議作品是合作作品的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合作作品的作者均為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合作作品作者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作者下落不明,或者利用直接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4 條的規(guī)定公告送達。涉及爭議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因此,作者僅對其享有著作權部分主張權利的,不是必要共同訴訟。在這一解答的指導下,北京地區(qū)法院大多認定部分共有人的對外許可無效,被許可人不享有訴權,因此不能起訴。在已經(jīng)受理的情況下,將被駁回起訴。
但是,有些地區(qū)的人民法院(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環(huán)球城市制片公司訴上海滬聲音像有限公司、曾扣亮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援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 條,認為部分共有人可以單獨行使權利。該條規(guī)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 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②著作權人獨占許可他人使用后,自己便無權使用。因此,在獨占許可使用期內(nèi),即使發(fā)生侵權行為,也沒有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損害的只是被獨占許可使用人的利益。只有被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起訴索賠,著作權人無權起訴索賠。但著作權人僅起訴停止侵權的,應當受理。
③再許可、轉授權必須有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如果著作權人沒有明確授予再許可、轉授權的權利,則被許可人無權將獲得的權利轉授他人。在此情況下,被轉授權的主體因授權鏈條不完整,不能取得權利,無權起訴。
2.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音樂 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中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中國電影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等,根據(jù)《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著作權人的授權,以信托方式管理著作權人的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著作權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兩部分,其中的財產(chǎn)權部分可以繼承或者遺贈。在著作權保護期內(nèi),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有權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