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聯(lián)(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三聯(lián)(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訴蘇州市吳良材眼鏡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吳良材眼鏡有限責任公司觀前店、吳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蘇民三終字第018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原告于1989年至2004年間先后核準注冊取得三個“吳良材”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類別均與眼鏡有關,其中,注冊于“眼鏡行服務”上的“吳良材”商標于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經(jīng)營的“吳良材”品牌在長三角地區(qū)眼鏡行業(yè)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先后于1993年和2006年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1992年8月成立的蘇州市寶順眼鏡有限公司經(jīng)核準于1999年11月將企業(yè)名稱變更為蘇州市吳良材眼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吳良材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眼鏡驗配”等,蘇州吳良材公司觀前店系該公司的分支機構,吳林泉、周彩珍系該公司的加盟店業(yè)主。上述被告在店招、柜臺背景、公司網(wǎng)站及眼鏡盒、眼鏡布等相關產(chǎn)品和服務上均突出標注了“吳良材”或“蘇州吳良材”字樣。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字號并賠償損失50萬元等。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使用和登記注冊“吳良材”企業(yè)名稱和“吳良材”商標均早于被告,且原告的“吳良材”企業(yè)名稱、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蘇州吳良材公司作為一家從事眼鏡經(jīng)營的企業(yè),應當知曉同行業(yè)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吳良材眼鏡”和“吳良材”商標,但其在與“吳良材”品牌間不具有任何歷史淵源的情況下擅自將字號由“寶順”變更為“吳良材”,主觀上顯然具有攀附“吳良材”強大品牌聲譽的故意,客觀上也會導致消費者對原被告所提供產(chǎn)品與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告吳林泉、周彩珍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吳良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限期辦理企業(yè)名稱變更登記手續(xù),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吳良材”字樣,賠償原告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2萬元,并消除影響。蘇州吳良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涉及老字號保護及企業(yè)名稱與商標權沖突的案件。原告經(jīng)營的“吳良材”品牌在長三角地區(qū)眼鏡行業(y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蘇州吳良材公司雖然與原告“吳良材”品牌間無任何歷史淵源,但是其在原告未進駐蘇州市場且“吳良材”尚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時,申請將“吳良材”注冊為企業(yè)名稱且被核準登記。后被告在江蘇各地大力發(fā)展品牌加盟店達近百家。原告發(fā)現(xiàn)后,即以蘇州吳良材公司及當?shù)丶用松虨楸桓?,先后在全省各地提?起關聯(lián)訴訟。法院在裁判本案時,一方面從保護老字號和制止“傍名牌”、“搭便車”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出發(fā),最終認定蘇州吳良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變更字號;另一方面考慮到被告之所以能夠注冊登記“吳良材”字號,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與我國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制度不夠健全有關,且被告的獲利也并非完全借助于“吳良材”的品牌效應,與其自身努力也分不開,因此沒有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本案判決既維護了“吳良材”這一老字號及商標的品牌利益,同時也兼顧了侵權人的正當利益,較好地把握了利益平衡原則在知識產(chǎn)權審判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