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guī)則】
行為人所駕駛的機動車為報廢車輛,系與交通局以低價轉讓的方式獲得受讓。行為人在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沖撞他人造成傷亡后果,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嚴重后果,該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局在明知報廢機動車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可能的情況下仍低價交易,故交通局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上構成了共同侵權,應對賠償負連帶責任?!?/p>
【關 鍵 詞】
刑事 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共同侵權 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朱XX于2006年9月在其丈夫李XX的指導下練車,因操作失誤將夏XX的父母二人撞倒并造成死亡后果。經鑒定,由朱X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李XX不具備車輛駕駛教練資格,肇事車輛為無號牌的報廢車輛,系以曹X名義支付一萬元自交通局處購買,且交易當事人均知曉車輛狀況。
公訴機關以朱XX與李XX二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夏XX提起要求朱XX與李XX賠償八十九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由交通局與曹X承擔連帶責任。
人民法院在經過兩次發(fā)回重審后,終審判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民事賠償部分,判決由朱XX和李XX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交通局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
【爭議焦點】
行為人駕駛報廢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后果,該報廢車輛系交管部門低價轉讓獲得。在此情況下,交管部門應否對事故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審判結果】
抗訴機關提出抗訴認為,交通局明知是報廢車輛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風險仍進行交易,與被告人朱XX和李XX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民事賠償的連帶責任。
終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朱XX和李XX賠償夏XX等人各項費用共計七十七萬元,交通局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規(guī)則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交通肇事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駕駛無號牌的報廢機動車以及無證駕駛均為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故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罰。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據此,報廢的車輛需在交通管部門的監(jiān)管下注銷并解體,已報廢的車輛不能駕駛。駕駛報廢的車輛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時,也構成民事侵權責任,可以請求行為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就駕駛報廢的機動車的行為而言,除了駕駛人負擔責任,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后果亦需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交通管理部門在對報廢機動車知情的情況下仍以買賣方式交易,則與受讓人承擔侵權損害的連帶賠償責任。
行為人在不具有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報廢機動車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傷亡后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局在明知報廢機動車會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仍以低價銷售報廢車輛,交通局對交通肇事的損害后果亦負有賠償責任,交通局與肇事行為人構成了共同侵權,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二者產生了原因力的競合。故交通局應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p>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正,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一百三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答辯狀律師代理意見書 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附帶民事二審判決書 附帶民事再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guī)避】
指導性案例 有效 參照適用
朱XX、李XX等交通肇事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 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客觀后果·負完全、主要責任·滿足后果條件 (S07050203011)
【罪 名】 交通肇事罪
【權威公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十三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jiān)督典型案例(2016年2月2日)
【檢 索 碼】 P0613+++49JS++++0506B
【審理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再審程序
【申請再審人】 李XX 朱XX 交通局(均為原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
【原審被告人】 曹X
【抗訴機關】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裁定書》
抗訴機關: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李XX、朱XX、交通局。
原審被告人:曹X。
2006年9月28日12時40分許,朱XX在其無駕駛教練資格的丈夫李XX指導下無證駕駛無號牌桑塔納轎車練車,因操作失誤,將在某小吃鋪門前洗碗的夏XX的父母二人撞倒,此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朱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XX駕駛的肇事車輛系李XX以曹X名義自某市交通局以1萬元價格購買,購買時已屬于報廢車輛,市交通局、曹X及李XX對交易時的車輛狀況均明知。
江蘇省邳州市檢察院以朱XX、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后,夏XX等一并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要求朱XX、李XX賠償各項損失896 851元,市交通局、曹X承擔連帶責任。邳州市法院對此案先后三次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徐州市中級法院兩次發(fā)回重審,在當事人第三次上訴后,終審認為朱XX、李XX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認為朱XX、李XX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無號牌報廢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交通局為追求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將已報廢的車輛予以出售,具有一定過錯,且該過錯與朱XX、李XX的肇事行為間接結合導致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交通局與李XX、朱XX之間只是一種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買賣關系,雙方之間并無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故交通局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應根據其過失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來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判決:朱XX、李XX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交通局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江蘇省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某市交通局為追求經濟利益,將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對外出售,其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存在明顯過錯。交通局與朱XX、李XX作為實際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預見到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卻放任或未采取積極措施予以阻止,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交通局和朱XX、李XX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江蘇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交通局違規(guī)出售報廢汽車與李XX、朱XX開車肇事之間雖然無意思聯絡,但各自的侵權行為之間緊密、直接的結合與交通肇事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力和加害結果無法區(qū)分,具有共同關聯性和致害結果的一致性,其共同侵權行為成立。交通局應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成立,應予采納。判決:
朱XX、李XX賠償夏XX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合計774 359.38元;某市交通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