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占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在全國范圍內有生產或銷售的獨占使用權,這種獨占權甚至排斥許可方使用。許可方僅保留技術秘密的所有權和許可費的收益權,自己不能進行生產或銷售,也不能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其他人實施。
(2)排他許可。許可方除了自己使用技術秘密外,還允許在約定的時間內、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家被許可方進行生產或銷售,兩分天下,許可方不得再許可給第三家。這種許可適用于以下情況:許可方自己雖然有一定實施能力,但由于資金、成本、運輸?shù)仍?,不能占領全國市場,從而以許可方式培植一個被許可方取得許可收入。
(3)普通許可。被許可方不僅限于一家,在全國范圍內,可能許可數(shù)家或更多家使用其技術秘密。這種許可適用于市場容量足夠大的情況。
(4)交叉許可。即合同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以一定條件使用自己的技術秘密,使雙方受益。這種做法適用于雙方都想得到對方技術的情況,交叉許可是雙方技術上結盟的一種形式。
(5)分許可。指被許可方除自己可以實施技術秘密外,在全國或指定地區(qū)內,還對第三人有再許可的權利。分許可必須有許可方明確授權,表示同意。被許可方可以進行分許可,應當與許可費用相聯(lián)系,向許可方多付費。
(6)混合許可。既包括技術秘密許可,又包括專利許可。混合許可合同常見于專利技術中包含技術秘密的情況,這時僅有專利技術尚不能保證生產出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需要技術秘密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