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yè)協會今日發(fā)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從登記備案到法律意見書環(huán)節(jié),回答了諸多業(yè)界關心的實操問題,八大這實操要點如下: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名稱鼓勵增加“私募”字樣,但目前暫不作強制性要求。
協會表示,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chuàng)業(yè)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yè)化經營和防范利益沖突角度出發(fā),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yè)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yè)務無關的賣方業(yè)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yè)務。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二、 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工商變更的,可先書面承諾事后變更。
協會表示,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于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yè)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于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yè)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yè)務,并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xù)可正常辦理后,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并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yè)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yè)務存在沖突的業(yè)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yè)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fā)、交易平臺等)。
三、 對實繳資本提出要求,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進行提示和公示。
協會表示,《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yè)務發(fā)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yè)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四、 明確私募基金募集規(guī)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因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
協會表示,私募基金募集規(guī)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五、 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業(yè)的,若未備案需要穿透核查。
協會表示, 以合伙企業(yè)、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并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伙企業(yè)、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六、 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上傳員工在職證明、勞務合同等文件。
協會表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七、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yè)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協會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相關規(guī)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yè)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協會做出了解釋。
協會表示,《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發(fā)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只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yè)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yè)務、信貸業(yè)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yè)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yè)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yè)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yè)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zhí)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并趨于正?;?。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全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yè)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chuàng)業(yè)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yè)化經營和防范利益沖突角度出發(fā),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yè)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yè)務無關的賣方業(yè)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yè)務。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qū)對投資類企業(yè)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采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紤]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于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yè)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于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yè)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yè)務,并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xù)可正常辦理后,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并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yè)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yè)務存在沖突的業(yè)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yè)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fā)、交易平臺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yè)務發(fā)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yè)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fā)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guī)定制定并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視具體業(yè)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guī)范制度,以及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yè)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zhí)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zhí)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yè)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yè)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qū)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qū)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
1、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的備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fā)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標準?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ㄒ唬﹥糍Y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ǘ┙鹑谫Y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有關規(guī)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ㄒ唬┥鐣U匣稹⑵髽I(yè)年金等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ǘ┮婪ㄔO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ㄈ┩顿Y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
?。ㄋ模┲袊C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yè)、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guī)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募集規(guī)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規(guī)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4、無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沒有托管,請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托管確認書(“無托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托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說明,合同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jié)。
5、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業(yè)的,需要穿透嗎?
答:以合伙企業(yè)、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并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伙企業(yè)、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從業(yè)資格沒有滿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相關規(guī)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yè)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書
1、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并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fā)表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后的實際情況發(fā)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后的情況發(fā)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并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并完成變更后的實際情況發(fā)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詳盡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發(fā)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只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yè)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yè)務、信貸業(yè)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yè)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yè)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yè)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yè)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zhí)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并趨于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