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涵楊樂樂被騙近800萬
北青網訊:日前,新三板公司貴之步實際控制人涉嫌合同詐騙,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值得注意的是,受騙人為楊樂樂。根據相關媒體報道,該楊樂樂或為湖南電視臺主持人汪涵的妻子,在此前的報道中,楊樂樂此前與鄭靖交往比較密切,二人以“閨蜜”相稱。
據了解,2015年5月份,楊樂樂與鄭靖即簽訂了《出資認購協(xié)議》,約定楊樂樂出資788萬購買貴之步131.3333萬股股份。楊樂樂如約付款后,貴之步于2015年5月15日向楊樂樂出具收據確認已收款。但截至2017年1月份,仍未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期間,楊樂樂曾多次要求退還該788萬元均被各種理由拒絕。
故楊樂樂訴至法院。
9月19日,貴之步發(fā)布《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立案偵查的公告》稱,董事會于近日獲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鄭靖因涉嫌楊樂樂被合同詐騙案,現(xiàn)已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區(qū)分局立案偵查。后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區(qū)分局向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鄭靖,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未批準逮捕。
購買股權應注意防范哪些風險
1,簽訂合同的風險。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即股權的交付。
2,股權合同生效的法律風險。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tài),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xié)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于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3,工商變更登記義務。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xié)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jiān)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后,除有特別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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