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給妻子發(fā)了10萬元紅包
東方頭條訊:今年一月份,興國縣的鐘某在其所經營的面館門口路邊上,撿到一部iPhone 6手機。意外“收獲”一部高檔手機的鐘某,并沒有想還給手機主人,反而把這一“喜訊”告訴了妻子汪某。很快,夫妻二人坐在店里琢磨手機的開機密碼,并很意外地試出了 。
開機后,鐘某夫婦在手機相冊里,看到一名姓陳男子的身份證、銀行卡 等照片,于是產生轉走銀行卡內現(xiàn)金的念頭。很快,鐘某決定登錄陳某的手機微信,而在成功登陸之后,鐘某發(fā)現(xiàn),這部手機微信號綁定了一張農商銀行卡,而且還查到這張銀行卡里有6萬多元存款。
而此時,失主陳某一直沒有前往運營商掛失報停手機號,鐘某正是利用這一機會,用手機接收驗證碼短信,并更改了登錄密碼操作微信。很快,鐘某又用陳某的微信號,綁定陳某的另外兩張銀行卡,并將這些錢通過微信紅包轉到妻子汪某的微信中。
而汪某雖然知道這是要“偷別人卡里的錢”,有些擔心出事,但在鐘某的一番慫恿下,還是添加陳某為好友,并接收了鐘某在數(shù)日內發(fā)來的70多個微信紅包。涉案價值10萬余元。
另一方面失主陳某也意識到了不對勁,銀行卡在自己身上,密碼沒有外泄錢怎么就沒了?
報警后,鐘某夫婦于今年2月被抓,所盜錢款也被悉數(shù)追繳。日前,興國縣檢察院依法對涉嫌盜竊罪的鐘某、汪某(女)向興國縣法院提起公訴。
盜竊罪共同犯罪如何處罰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例如在盜竊犯罪中,一人盜竊,一人放風,或者一人盜竊,一人運輸贓物,此種情況就屬于共同犯罪。本案中,行為人夫婦利用撿得的手機和微信發(fā)紅包的方式竊取他人銀行卡的余額,雖然不存在放風和運輸?shù)男袨?,但一個發(fā)一個收,依然構成盜竊罪。
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shù)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以上就是“丈夫給妻子發(fā)了10萬元紅包 結果夫婦倆都被抓”的相關內容及“盜竊罪共同犯罪如何處罰”的相關介紹。您明白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