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與出租合同有哪些法律法規(guī)?
其實在《合同法》第224條對轉租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轉租必須征求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說“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轉租合同的效力是由出租人的態(tài)度決定的。在很多情況下,出租人不知道房屋被轉租,在他知道后,如果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 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么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那么,轉租合同自始無效。
解除轉租合同還有一個時間限制,即出租人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后6個月內提出,超過6個月再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同時,就算在出租人同意轉租,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新規(guī)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解釋的請示的批復 1996年10月4日,國家土地管理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解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除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如土地使用者因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經核準報廢,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以及因土地使用者自愿放棄土地使用權而停止使用土地等,不應當理解為包括土地使用者因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
對土地使用者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6條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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