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交易有哪些刑事責任?
商法對商事交易的當事人規(guī)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商事主體在從事交易過程中,總是希望對方能夠如約履行義務,自己預期的利益順利實現(xiàn),商事法律責任體現(xiàn)在具體的交易行為中對雙方來講是對等的、一致的,而且商事法律責任的嚴格性,又使任何一方在不履行義務時要承擔對其嚴重不利的后果,這就使雙方都受到較強的責任約束,從而促使其切實履行義務,使雙方的權利得到有力保障。
可見,嚴格責任制的建立,對維護交易信用和保障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縱觀各國商法,此制主要體現(xiàn)在對無過錯責任(包括連帶責任在內(nèi))、擔保責任、加重責任、負責條款的限制、公司法人格否認等的規(guī)定上。
如根據(jù)《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若被告是買賣商,則要保證所賣商品具有商銷性;若是一般民事主體則對此不負該項責任。
又如,我國《公司法》第97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上保險人對于由于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失,均應負賠償責任。
票據(jù)法上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jù)債務人對持票人均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如何確認買賣合同的支付地點?
依《合同法》第160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
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買賣雙方通過補充協(xié)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合同約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則買受人的支付地點為議付行所在地。
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支付地點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即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買受人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履行地,此時買受人應負擔為支付價款而付出的費用,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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