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可以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二、如何執(zhí)行抵押財產?
抵押物的存在阻卻了債權人執(zhí)行財產的選擇權。擔保物的選擇權發(fā)生于借款合同簽定之時,在執(zhí)行程序中,A銀行不享有執(zhí)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于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yōu)先實現(xiàn),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擔保法第3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笨梢?,抵押是對債的保證,其所保證的債務是特定的。A銀行在與B公司簽定借款合同時,有選擇抵押財產的權利,并對抵押物進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A銀行就不再享有選擇權。反之,債權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的選擇權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債權人有選擇借款人承擔債務,亦可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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