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區(qū)分售后回租和借貸?
案情簡介:
如;甲租賃公司與乙學院簽訂融資回租合同,約定乙學院以租回為目的,向甲租賃公司轉讓教學設備一批,作價270萬元,并租回給乙學院使用,乙學院應向甲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共計329.4萬元。涉訴后,乙學院抗辯雙方不存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而是借貸關系。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法規(guī)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所以在上述案件中,可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
二、售后回租或借貸應注意哪些事項?
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售后回租的優(yōu)勢在于,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實現節(jié)稅的效果;有利于全盤考慮企業(yè)規(guī)劃,有效改善企業(yè)的財務結構。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確肯定了售后回租這種交易模式的有效性,從而糾正了司法實踐中將售后回租視為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借貸、變相抵(質)押貸款、附讓與擔保機制的借貸等認識誤區(q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適用售后回租這種運營模式時,確實容易與民間借貸相混淆。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發(fā)布的《2009-2013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中明確了,在司法審判中,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售后回,應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xù),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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