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清算交割的特點
(一)遵循凈額交收的原則。凈額交收是只對交易者所買賣證券和資金的余額進行計算以及進行交收的原則,目的是為了減輕核算的工作量,節(jié)省人力和財力。
(二)分級結算交割。我國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是分級分層的,第一級是證券交易所給證券公司進行結算,第二級是證券公司給交易者進行結算,這樣可以明確各自的責任,從而使證券交易的風險降到最低。
(三)不同的品種實行不同的結算交割。我國證券交易的品種很多,包括A股、B股、基金、債券等,不同的品種遵循不同的結算交割原則。例如A股、債券和基金遵循T+1的原則,當天買人的證券當天不能賣出,等到下一交易日才能出售交割;B股遵循T+3方式,只有等到購買后的第三個交易日才能出售。
二、清算交割中的爭議與違約處理
在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問題上,由于主觀故意或疏忽,也可能由于客觀因素的變化,交易雙方會發(fā)生爭議和違約情況,證券交易所對這類情況一般都有處理規(guī)定。
在交割爭議處理中規(guī)定:
(一)證券商的買方在交割時,如遇下列情形可以拒絕提領賣方證券商交付的證券。
1.有偽造嫌疑;
2.污損不全或印章模糊不能辨認;
3.種類不符或不合交易單位;
4.記名證券缺轉讓背書和過戶申請書,以及缺出讓人印章或印章不符;
5.其他疑義。
(二)當買方拒絕提領而賣方認為理由不成立時,賣方可捉請交易所清算部和其他有權單位裁定,交割雙方對裁定結論不得提出異議,就是說仲裁對交割雙方均為終局裁決。如果買方拒絕提領的理由成立,賣方證券商則應負責按交割雙方約定約辦法,以同種證券補正交付買方證券商并承擔一切損失。
(三)當買方證券商在拒絕提領的理由不成立時,須承擔由此造成的賣方證券商的一切損失。這樣明確爭議處理規(guī)定,有助于減少交割雙方扯皮糾紛,有助于確立各自的交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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