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性租賃的特點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yè)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jié)性需要而發(fā)生的資產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僅要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使用權,還要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保養(yǎng)、保險、維修和其他專門性技術服務的一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不需要提供這個服務)。租賃會計準則同時又列出了以下五項具體標準,符合其中一項或數(shù)項標準的,就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也會占租賃資產使用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xiàn)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其特點是:
1、可撤銷合同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2、不足支付?;咀馄趦龋鲎馊酥荒軓某鲎庵惺栈卦O備的部分墊支資本,需通過該項設備以后多次出租給多個承租人使用,方能補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設備投資外加其應獲得利潤;
3、租賃機構不僅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管理等項專門服務,對出租設備的適用性、技術性能負責,并承擔過時風險,負責購買保險。
二、經營性租賃的風險
1、所估計的余值或許不能變現(xiàn);
2、因提取折舊使各年資產收益率相差懸殊所導致的會計信息被扭曲;
3、因有余值風險,或許不能籌到全額資金,使得財務杠桿效應減弱或籌資成本提高;
4、由于合同法中只有適用于傳統(tǒng)出租的〈租賃合同〉專章,使得同融資租賃相比,經營租賃的出租人的責任可能加大,其權利則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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