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內容
《典當管理辦法》在經營范圍一章中明確:典當行可以經營“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
根據國家《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目前有些典當公司的業(yè)務介紹中,除上述部份品種外,還設有:國債、國庫券、企業(yè)債券;店鋪、攤位的經營權、租賃權;版權;應收帳款等。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要件和特征有:
1、債權人必須占有債務人的質物,即:債務人必須把典當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債權人或第三人稱出質人;債權人享有上述財產的權利,稱質權人。
2、依法可讓與的財產權,如以親屬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撫養(yǎng)請求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3、依當事人的特約不得讓與的財產權,而第三人知悉有該特約時,該財產權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4、禁止扣押的財產權,如養(yǎng)老金請求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5、特別法明確不得讓與、查封或者供作擔保的財產權,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6、不動產物權、礦業(yè)權、漁業(yè)權和水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實行
1、立書面合同。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財產權利質押典當與動產質押典當不同,動產質押典當一般只需開具當票,不需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但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不僅要開具當票,還要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2、履行合同登記。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貨單質押典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典當行。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但以其他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質押合同需要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手續(xù)后,質押合同才能生效;
3、辦理背書手續(x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簿褪钦f,當戶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典當的,當戶和典當行應當辦理背書手續(xù)。
4、約定第三人提存。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以吉東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想來想去、債券、倉單、提單典當的,其權利作證的總理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典當行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當戶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償還當金或者與當戶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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