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盧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尹某借款,并簽訂了經(jīng)公證處公證確認(rèn)的《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盧某向尹某借款900,000元,借期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8%;同時,該合同還約定由盧某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某地房屋作為抵押擔(dān)保,若逾期還款,盧某還應(yīng)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dān)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內(nèi)容。合同簽訂后,尹某即按約履行了借款義務(wù)。但盧某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后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wù),并拖欠借款至今。尹某曾向盧某催討,曾書面致函盧某要求還款,均未果。故尹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一)判令盧某立即歸還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元;
(二)判令盧某按本金900,000元,月利率1.8%支付尹某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86,400元;
(三)判令盧某向尹某支付自2013年4月13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
二、律師評析
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盧某向尹某借款的事實,由盧某簽字的公證書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現(xiàn)尹某要求盧某按約歸還借款本金,理由正當(dāng)。至于尹某主張的借款利息、逾期還款利息,因雙方對此約定明確,且與法無悖,應(yīng)予支持。
三、判決結(jié)果
(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盧某歸還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盧某支付尹某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共計人民幣86,400元;
(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盧某支付尹某借款本金800,000元的逾期還款利息(自2013年4月1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