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啥是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保障主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擔保。本擔保的目的在于為債券提供保障、降低債權人的風險,以使其權利能夠得到實現(xiàn)。
二、本擔保與反擔保的聯(lián)系
(一)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并無本質上的差異,其稱謂僅有一種界別的作用。因而反擔保的意義與擔保的意義并無不同。
但是,由于反擔保是以本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擔保人避免擔保風險的一種手段,因而反擔保還存在有利于促進擔保開展的功能。由于反擔保的提供,可以保障本擔保人的利益,從而使擔保人愿意提供擔保,促使本擔保的設立;另一方面,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劑手段,根據(jù)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復雜情況下?lián)jP系的建立提供便利。
(二)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本擔保中的擔保第三人。反擔保中的當事人雙方是本擔保人與擔保人。本擔保人只能是擔保關系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自己作為擔保人如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的擔保等,則不能發(fā)生反擔保。反擔保中的權利人為本擔保中的擔保人即義務人,反擔保中的義務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稉7ń忉尅返?條規(guī)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反擔保的義務人為債務人,因為如果為第三人,作為本擔保人的第三人還會要求債務人再提供反擔保。
(三)反擔保是以本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本擔保關系不能有效存在,反擔保也就不能有效存在。從這一意義上說,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是一種主從關系,反擔保從屬于本擔保,但是本擔保關系消滅,反擔保關系并不必然隨之消滅。
(四)反擔保是以擔保中本擔保人為主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為生效條件的。本擔保成立后,本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附條件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以本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為延緩條件;如果本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條件成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生效,本擔保人享有追償權;如果擔保人未承擔擔保責任,條件不成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生效。因此,只有在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以后,反擔保才能發(fā)生效力,否則反擔保也不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反擔保是一種附延緩條件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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