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案例
朱甲與朱乙系同胞兄弟。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約定月息2分,從當年1月1日起計息。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約定月息1分5厘。2月6日,朱乙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96年7月,經高級法院再審,撤銷了原一、二審刑事判決,改判朱乙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分。同年8月,朱乙被釋放。1998年8月,二審法院賠償了朱乙被錯誤關押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41821.74元。朱乙被釋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朱乙分14次還給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朱乙償還上述款項?! 徖碇校桓嬷煲覍Π讣聦崯o實質爭議,但提出其從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該刑屬錯判,服刑屬不可抗力,故只應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應承擔約定的利息。而原告朱甲則堅持被告被錯判與己無關,不應由此使自己造成損失,要求被告從借款之日至起訴之日止,按約定利率承擔利息?! ?/p>
二、不可抗力的認定
本案在處理上產生三種意見,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朱乙應否承擔被錯判服刑期間的利息上。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朱乙被錯判服刑不屬不可抗力,且其被錯判與原告無關,因此朱乙應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免除朱乙服刑期間承擔利息的責任。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錯判服刑,屬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錯判服刑期間當然無力償還原告的利息,而且錯判服刑的過錯責任并不在被告,故不應由被告承擔償還服刑期間利息的責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獄后仍應按約定利息承擔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朱乙被錯判服刑屬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期間承擔利息的責任。理由是:不可抗力免除的僅是違約責任,本案原告并沒有要求被告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僅要求被告承擔雙方約定的支付利息的民事責任,該責任并不屬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故被告仍要承擔服刑期間的利息責任。
本案中,被錯判服刑對被告人朱乙來說是不能預見的,而且憑其個人力量也確實不能避免并克服這一事件的發(fā)生,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但是,仔細對照不可抗力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