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案號:(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號
被告人:張文貢、王某甲、李某甲、繆某、
公訴機關: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審判法院: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裁判: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2年1月被告人張文貢與劉志勇、朱某甲等(均另案處理)共同成立了江蘇匯上盈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文貢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招聘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繆某等人具體管理、經營公司,并通過被告人繆某等業(yè)務員在超市、居民小區(qū)、道路上散發(fā)傳單,及安排被告人李某甲開辦講座的方式,宣傳季度豐、雙季豐、年年鑫、月息通四款理財產品,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與社會不特定公眾簽訂《出借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債權轉讓與受讓協(xié)議》變相吸收存款。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蘇匯上盈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人事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期間,通過各業(yè)務員變相參與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李某和繆某也在該公司擔任不同職務,通過各業(yè)務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律師評析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般為共同犯罪,涉及的數(shù)額一般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被告人張文貢等的犯罪數(shù)額認定應當以其實際參與的犯罪行為認定。王某甲在公司先后擔任人事專員、副總經理職務,人事專員負責招聘公司業(yè)務人員等工作,副總經理負責管理業(yè)務團隊、對客戶回購審核等,均是圍繞吸收客戶存款而開展,在非法吸收存款犯罪過程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王某甲在2012年10月、11月期間曾被公司開除,其實際未參與開除期間資金的吸取,也即王某甲在離職期間沒參與資金吸取的行為,也沒有資金吸收的共同故意,在此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故在此期間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shù)額不應計入王某甲的犯罪數(shù)額。
以上便是工作人員是否需要對其離職期間非法吸收的資金承擔責任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