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案號:(2015)麗蓮刑初字第645號
被告人:翁某某、楊某某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集資詐騙罪)
審判法院: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裁判:集資詐騙罪)
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翁某某、楊某某以中介代辦注冊成立浙江雨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滴公司”),股東為:翁某某占股80%,楊某某占股20%。被告人翁某某為雨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楊某某為該公司的運營總監(jiān),負責具體經營管理工作。雨滴公司對外宣稱是一家專業(yè)級借款咨詢與出借咨詢服務公司,為有借款需求和投資需求的客戶搭建一個誠信專業(yè)的網絡借貸平臺,并對雨滴財富產生的經營風險承擔無限責任,實際通過“雨滴財富”P2P網絡借貸平臺網站發(fā)布自融資金“五天信用借款標”及虛假標的物的“車輛抵押借款標”、“房產質押借款標”,以21.6%-33%的年利息及獎勵并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方式吸引社會不特定對象投資。投資人通過網頁提示注冊用戶并通過實名認證審核后,按照平臺網頁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銀行直接轉賬的方式,將出借款項匯入被告人翁某某、楊某某的個人賬戶中。雨滴公司吸收的資金部分用于歸還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其余則由被告人翁某某支配使用。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翁某某在雨滴公司資金緊張的情況下,許以月利率3%的利息,向被害人陳某乙借款人民幣242500元,由被告人翁某某出具個人借條并加蓋浙江雨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印章,后將該款項用于雨滴財富P2P網絡借貸平臺投資人提現。后被告人翁某某歸還利息人民幣7500元。
截止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翁某某將吸收的資金用于償還雨滴公司成立之前的個人借款達人民幣500余萬元,通過雨滴財富P2P網絡借貸平臺共吸收資金人民幣51161672.9元(共計注冊賬戶565個),非法集資數額共為人民幣8148391.95元。
二、律師評析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以上便是集資詐騙犯罪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是否應在詐騙數額中扣除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