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愛融網(wǎng)是一個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平臺,由愛融公司運營,為網(wǎng)民提供借貸中介服務。原告魏志剛是愛融網(wǎng)的注冊會員。
2014年9月5日,愛融公司與被告華旭公司簽署了委托借款服務合同,約定華旭公司委托愛融公司代為促成其與愛融網(wǎng)注冊會員之間的借款,借款500萬元,期限3個月,預期年收益13%,愛融公司接受華旭公司委托之后將上述借款項目刊登在愛融網(wǎng)上,原告作為愛融網(wǎng)注冊會員,通過該項目向華旭公司出借資金1063700元,該款項通過華旭公司指定代收賬戶出借。借款項目于2014年12月20日到期后,華旭公司未能按時償還本金及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原告魏志剛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華旭公司、被告華旭公司的唯一股東白煒、本案借貸行為發(fā)生時被告華旭公司的股東祝佳及擔保方聚天行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賠償金、律師費,并要求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律師評析
本案中,原告魏志剛與被告華旭公司系民間借貸關系,被告白煒為被告華旭公司的唯一股東,被告祝佳曾為本案借貸行為發(fā)生時被告華旭公司的股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嫖褐緞傆袡嗾埱笕A旭公司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然而該條適用的要件是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判斷股東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針對其出資協(xié)議的承諾(認繳)而言的,如果未違背出資承諾,則不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本案中,被告白煒的800萬元出資尚未屆最后期限,不屬于《解釋(三)》規(guī)定的“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契約的合法履行的角度,畢竟股東還沒有違約,公司也不是處于解散程序,因此,不宜直接判決未完全繳納出資之股東白煒對債權人魏志剛承擔責任。被告祝佳此時已不再是公司股東,且在其作為股東期間并未違背出資承諾,也不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币虼?,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原告關于股東承擔責任的訴求。
以上便是借款人股東未實繳出資是否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
